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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标志分类及使用

认证标志分类及使用

1. 分类

认证标识按照所有权分为国家专有认证标识(国有标识)、华碧认证专有认证标识(专有标识)、授权认证标识(授权标识)。

 1. 1 国家专有认证标识。认证中心开展的国家推行认证活动中所涉及的认证标识为国家专有认证标识,如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中国绿色标识(CGP)、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ORGANIC)等。

 1. 2 华碧认证专有认证标识。根据市场化需求,华碧认证依据自行制定的产品认证规则开展认证活动所涉及的认证标识为专有认证标识。华碧认证作为商标注册人对专有认证标识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1. 3 授权认证标识。华碧认证不享有或不完全享有授权认证标识的专用权,华碧认证根据认可要求、联盟授权等文件或协议取得该认证标识的使用权等权力。如联盟认证所使用的标识(联盟或区域属性)等。

2. 使用

 2. 1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种类,受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所有者的版权保护,认证标识未经授权禁止制作或使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买卖、转让认证标识。 4. 2 认证标识根据不同样式,按照以下要求取得认证标识的使用权。

 2. 2.1 不含有认证中心专有标识图案的认证标识,如CCC标志,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 CCC标志依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2018公告第10号)及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执行。

 2. 2.2 含有认证中心专有标识图案的认证标识,包括全部专有标识和由专有标识图案共同组成的认证标识,此类认证标识的使用依据华碧认证标志使用批准书(简称认证标志批准书)获得。

 2. 3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规定,并同时满足认证规则和华碧认证公开文件的要求。

 2. 4 认证对象、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可采用的认证标识使用方式。 a) 向华碧认证申购统一制作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 b) 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自行加施认证标识(国有标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c) 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采用电子标注方式使用认证标识(国有标识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 5 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认证标识的,认证标识图案和底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 6 采用电子标注方式加施认证标识的。

 2. 6.1 国有标识。依据相关认证要求使用电子标注认证标识;

 2. 6.2 专有标识。获证产品具有集成显示屏幕并且集成显示屏在使用环节不可拆卸的产品,可申请使用电子标注认证标识。

 2. 7 在采用印刷模压等制作工艺和电子标注加施认证标识时,认证标识应通过华碧认证官方网站(www.FALAB.com)下载矢量图,认证标识可按照规定式样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缩小后的认证标识*短直径不得小于5mm(准许的变形标识除外),确保认证标识颜色无误(如有),且认证标识图案应清晰可识。

 2. 8 变形认证标识的使用。除有特殊要求外,其他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变形认证标识,特殊要求在对应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另行规定。

 2. 9 获证组织可以在认证证书有效状态下,在认证证书对应的产品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包含展示模型)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识,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识对第三方产生误导。

 2. 10 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识时,应确保认证证书的有效,且获证产品符合相应的认证规则和文件要求,认证标识加施地点应在认证证书中列明的生产企业地址内和或规定的场所进行。

3. 管理

 3. 1 生产企业在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或申购认证标志前,应建立本组织认证标识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 1.1 对于不使用认证标识的企业,应对认证产品和非认证产品进行有效区分。

 5. 1.2 对使用认证标识的产品,企业应对使用认证标识的种类、使用范围、加施方式、制作工艺、使用数量等内容进行记录、管理并存档。

 5. 2 获得产品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造商)、生产企业及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授权的相关方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使用认证标识。 a) 认证证书处于暂停状态时,暂停状态证书中所列明的产品应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b) 认证证书的变更需经认证中心确认而未得到确认的产品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c) 被实施召回的产品,如未完成消除产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的,被召回产品对应认证证书中列明的全部产品应暂停使用认证标识; d) 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未经认证中心确认,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禁止使用认证标识; e) 认证证书被撤销或申请注销后,认证证书中所列明的产品禁止使用认证标识。

 5. 3 对暂停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形,当认证对象符合认证要求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方可恢复使用认证标识。 a) 完成相关变更程序; b) 经完成召回等法定实施程序并消除产品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风险后;(适用时) c) 认证证书处于或恢复为有效状态。

 5. 4 对不再使用认证标识的情形。 a) 对包装完好未开启使用且申购日期在一年以内的整包认证标识,原申购企业可向认证中心申请办理退标退款手续; b) 对不满足退标要求或不申请办理退标退款的,生产企业应对认证标识进行销毁处理,并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和存档; c) 对采用印刷模压工艺制作的带有认证标识的材料,包括铭牌、合格证、包装、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应采用销毁或有效去除认证标识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对处理方式及情况进行记录并存档。

6. 申请

 6. 1 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获证组织可直接向认证中心提出认证标识购买申请,或在准许的范围内采用印刷模压方式在规定的施加位置标注认证标识。

 6. 2 依据《认证标志批准书》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认证委托人在获得认证证书后使用认证标识,应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并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

 6. 3 《认证标志批准书》的内容 a) 使用认证标识的企业名称; b) 认证标识的类型(式样); c) 认证标识的使用方式,包括:标准标志、印刷模压、电子标注(适用时),可多选; d) 认证证书编号及附页; e) 批准日期。

 6. 4 生产企业在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后即可按照批准的内容申购认证标志和/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使用认证标识。

 6. 5 申购认证标志

 6. 5.1 在获得认证证书时同时获得认证标识使用权的产品和获得《认证标志批准书》准许采用标准标志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认证委托人或其授权方可向华碧认证提出标志购买申请;

 6. 5.2 经华碧认证确认后由认证委托人或其授权方支付认证标志费;

 6. 5.3 认证委托人或其授权方可采用自取或邮寄方式完成认证标志的申购。

7. 监督

 7. 1 对于依靠获证后的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中心在证后监督过程中对认证标识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7. 2 华碧认证对所发现的违反认证标识管理要求的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认证规则的要求,以及认证合同(协议/承诺)要求对认证证书进行处理。对侵犯华碧认证专有标识专用权的行为和后果,华碧认证保留追究相关方法律责任的权力。

8. 收费

 8. 1 获证组织办理《认证标志批准书》不收取费用;

 8. 2 如生产企业选择申购统一制作的认证标志,认证中心根据所申购认证标志类型、规格和数量向申购企业收取认证标志费;

9. 清单

认证标识清单依据华碧认证的认证业务即时调整更新。